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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重点实验室  浏览数:4294  发布时间:2006-11-19

教 育 部 文 件
教 技 [2003]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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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教 育 部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