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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设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作者:  来源:科技部  浏览数:620  发布时间:2017-04-21 15:40:02

科技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设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7〕63号

 

 

浙江省科技厅:

    为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大创新驱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根据《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推荐和专家论证,认为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已基本具备建设运行条件。现决定批准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运行(名单附后),建设运行期5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建设和管理原则,不断创新机制、突出地方特色,将实验室作为吸引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在建设运行期内,每年为实验室提供不低于1300万元的实验室建设、日常运行、开放课题设立和人才引进培养专项经费。

    科技部将统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基地人才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实验室科研能力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协助实验室建立与业务对口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国家科研基地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关系,提升实验室研究能力和水平。

    浙江省科技厅作为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在实验室建设运行期内,对该实验室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团队建设、高端人才引进与培养、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与支持。

    实验室依托单位温州医科大学需为实验室建设提供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施、科研经费等必要的基础条件,并在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同时,支持实验室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管理模式和制度,赋予实验室主任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

    实验室建设运行要依据专家论证通过的《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2017-2021)》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运行期间,实验室应按照《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坚持高标准建设目标,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实行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加强实验条件建设,加强开放合作,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成为区域内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批准建设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

 

科 技 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

 

         批准建设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名单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主任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省部共建眼视光学和视觉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瞿佳 温州医科大学 浙江省科技厅